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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不能私自转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1:38

 问:1995年初,我与槐荫区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集体土地12亩,承包期30年,用于建设一加工厂(有限公司),公司于1996年9月建成正式营业。现土地主管部门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通知我限期拆除地上建筑。请问我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吗?土地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我拆除建筑吗?    读者 孙先生

  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只能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转让等。

  使用集体土地用于开办企业,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有以下两种使用方式: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联营,让其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共同举办企业;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其土地举办企业,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不论采用哪种方式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都应得到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否则,都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你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未按法定用途使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又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属非法占用土地。你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土地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你限期拆除地上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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