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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悔约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3:55
本报讯(记者丛林通讯员于洪香)2004年,何某将荣成市崖头镇南耩村一栋房屋以4.9万元价格卖给王某,去年何某心生悔意,以王某不是该村村民为由将王某起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买卖房屋关系无效。但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已经将户口迁入该村,何某因此输掉了



  本报讯(记者 丛林 通讯员于洪香)2004年,何某将荣成市崖头镇南耩村一栋房屋以4.9万元价格卖给王某,去年何某心生悔意,以王某不是该村村民为由将王某起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买卖房屋关系无效。但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已经将户口迁入该村,何某因此输掉了这起卖房官司。

  1992年7月,何某的户口由老家迁入南耩村,并以此为由向该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批准。1993年10月21日,何某与村委会签订建房合同建起一套住宅。2004年3月22日,何某以4.9万元价格将该房转让给王某,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南耩村委会也对该协议予以盖章确认。2007年,何某对当年卖房行为产生悔意,并以王某不具有南耩村村民身份,买卖房屋导致宅基地进入交易市场,双方买卖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买卖房屋关系无效,王某返还该房屋,他退还当初4.9 万元购房款。王某则坚决拒绝返房,他认为,2002年南耩村已转为城镇村,2004年购房时他与何某签订了买房协议,且该协议已经村委会盖章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采用房屋与土地一体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的转让,只能在农村集体成员之间转让。2004年3月,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时,虽均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王某不属南耩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但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已将其户籍迁至该村,实际上已取得了村民的合法资格,阻却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障碍消失。因此,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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