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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应当如何办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6:21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对于按上述规定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告出让结果,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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