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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开发审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0:47

  一、依据

  《土管法》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土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江西省实施〈土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一次性开发4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

  二、程序

  1、申请

  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立项申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0亩以下可不作);

  (3)土地利用现状图;

  (4)土地开发专项规划图;

  (5)工程规划设计图和工程剖面图(200亩以下可不作剖面图);

  (6)投资概预算和资金来源说明;

  (7)水利部门对河滩地,林业部门对荒山开发的意见及相关资料;

  (8)申请组织的机构代码或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审批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受理,并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三、办理地点

  九江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电话:681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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