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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台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7:49

  (台政办发〔2007〕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度台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007年度台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细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确保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顺利进行,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72号)规定和《关于印发〈2007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保耕〔2007〕2 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省或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稳步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工作。

  (五)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标准及依据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20 分)

  1、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校核后),记10分,指标未达到要求,综合考核认定不合格。 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以 2007 年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为准,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以2006年末耕地保有量为基数,相应增减2007年期间异地委托造地、折抵指标、复耕指标调剂面积。调剂面积以省批准调剂数为准。

  2、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校核后),记10分,指标未达到要求,综合考核认定不合格。基本农田面积没有全部落实到村、地块,扣 0.5 分;没有设立界桩、保护牌标志,扣 0.5 分;责任书没有全部签订到村,扣0.5分;基本农田档案不齐全并没有及时更新,扣0.5分。

  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数以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基数,相应增减易地代保基本农田面积。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省或市政府下达的用地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20分)

  1、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农用地、耕地不突破省或市下达的用地指标数,记10分。其中一项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省或市下达的用地指标数以浙土资发〔2007〕22号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为基数,相应增加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追加数。

  各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以土地变更调查数为准。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记8分。

  各县(市、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1/4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4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4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 1/4 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加 1/2 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5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1/2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6分;综合分值大于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偏差,记8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减1/4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2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3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减1/2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2分;综合分值小于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不计分。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以省国土资源厅分析评价数为准。

  3、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积极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县(市、区)级规划大纲上报省级评审工作,加2分。各县(市、区)违规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发现一例扣1分,以5分为限。

  4、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提高报件质量,确保报批效率。记2分。更正补件率高于50%,扣1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1分,以2分为限。退件率高于5%,扣1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1分,以2分为限。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20分)

  1、年内补充的耕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校核后),记10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年内耕地增减数考核依据以市统计局年终年报数为准。

  2、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记5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年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以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复数据为准。

  3、补充的标准农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标准农田面积,记5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年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标准农田面积以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复数据为准,补充的标准农田面积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为准。

  4、接受省或市委托补充耕地的单位,每完成1000亩,加0.1分,以3分为限。落实省统筹滩涂围垦造地的单位,每完成1000亩,加0.1分,以3分为限。

  接受省委托补充耕地面积以通过省验收合格数为准。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稳步推进,通过创建保护示范典型,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稳步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工作。(20分)

  1、根据年初市下达的标准农田任务,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记10分,未完成的,该项不得分。超额完成的,每增加1000亩,加0.5分,以5分为限。

  2、国家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所在地在年内完成 30%的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任务。经过市级验收,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的,记 4 分。完不成的,每少完成 1 个乡镇,扣 0.5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

  3、各县(市、区)完成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任务。经过市级验收,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的,记4分。完不成的,每少完成1个乡镇,扣2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

  4、各县(市、区)组织开展 1 个以上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工作。已开展的,记2分。没有开展的不得分。

  (五)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20分)

  1、当年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面积低于同期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20%的,记8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8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

  2、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查处率达到 95%、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 100%,记 6 分,达不到的,不计分。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土地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起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经依法查处的,扣1分,以4分为限。

  3、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信访量比上年有下降,记 6分,每下降5%,加0.5分,以2分为限。县(市、区)信访积分排名进入全省前10位和所辖乡镇(街道)有一个单位信访积分排名进入全市前 10 位的,按名次扣分,第 1 位扣 2 分;每退后 1位,少扣0.2分,第11位以后不扣分。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转办的信访件按时办结率达到95%以上,其中部省市领导批转的重要信访件办结率达到100%,每下降1%,扣0.5分,以2分为限。以上三项累扣6分为限。

  4、各县(市、区)未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落实和明确基层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定责任主体的,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与责任考核制度的,扣2分。 违法用地案件数以市国土资源局年度统计数字为准,其余相关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掌握数据为准。

  四、考核组织与程序

  1、考核组织。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

  2、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级政府自评。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总结材料,于 2008年1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2)组织核查。市政府组成核查组,对各县(市、区)考核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3)汇报考核情况。考核小组于 2 月上中旬向市政府汇报考核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4)上报考核结果。市政府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并报省政府。

  五、考核奖惩方法

  本年度考核主要是对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核实。并通过对各县(市、区)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情况、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落实情况、补划基本农田落实情况、标准农田项目的建设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检查,来评定考核结果。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向全市通报。

  (一)对考核优秀单位前3名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三)对达不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必须认真整改。

  1、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突破省或市政府下达的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对未按上级有关规定擅自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效,并按非法批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的,扣减下年度20%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

  4、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照法律法规直接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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