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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7:48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嘉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经济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一次。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经依法校核后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经依法校核后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已占用的应予补足)。

  (五)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本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六)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中旬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经济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的数据,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完成责任目标任务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建数量、质量相当的标准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核审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考核实行一级考核一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2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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