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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概念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7:38

  《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并应当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缴纳或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耕地造地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该条例中的“耕地造地费”与《土地管理法》中的“耕地开垦费”是相同含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后将与《土地管理法》一致起来。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取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规定,并规定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同时国土资源部将积极协调,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关于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挂钩的耕地开发或复垦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规定,保证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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