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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9:19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二 ○○ 九年四月一日)

天山网讯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牗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牘工作依法管理、规范操作、有序稳妥进行,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领导,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加强管理,适应新疆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规范、有序、稳妥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服务,正确引导,使农村土地流转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确保粮食安全相统一,与现代农业建设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与各族农民增收致富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一致。

(二)基本原则。本意见所指的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二轮承包耕地的经营权流转,包括定居牧民取得经营权证的草料地。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始终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求。——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序流转,规范操作,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妨碍农民自主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必须始终立足区情和地域特点,允许农民选择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须经发包方同意,在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作保障的条件下进行。保持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方式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不论何种流转形式,都要切实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审慎、稳妥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搞“一刀切”,不刮风、不攀比、不冒进,要在土地承包户稳定获得高于土地经营收益的情况下审慎进行。

二、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

(三)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进行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各级农经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服务具体工作。发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集体土地管理、使用、监督中的作用。

(四)明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和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解决权属不清、权证漏发等遗留问题。抓紧做好确权工作,加强对经营权证的管理。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项目内容认真准确地核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到承包合同、原始台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面积相符,及时核补发放二轮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管理。

(五)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由自治区农经局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式文本,各县(市)按照制式文本,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印制统一的标准文本。特别是要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保护耕地和原有农业设施的义务条款;发生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时,依法保证原承包农户的基本收益条款;受让方提高地力,防止掠夺经营的条款。除代耕期不足1年的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土地股份合作的还要在县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合同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对以转包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机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机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以出租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对承租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进行审核;以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由县农经管理机构在备案时对合作章程、合作人资格、利益分配、责权分享等方面进行审核。流转期限应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而确定。一般3至5年,最长不宜超过10年,对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的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续签,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流转合同的签订要与严格程序和方便当事人结合起来,做到合法、公正、透明,防止欺诈行为。要在乡(镇)合同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监督下,在村委会完成流转合同签订,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审查、签订、鉴证、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在签订合同时村委会要有代表参加见证。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委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向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对过去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要进行补签。已签订合同双方无异议的维持原合同关系。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在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时终止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对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修正和补充。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

(六)严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确保流转土地农业用途不变。各级政府、农经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要对本区域内流转的土地实行跟踪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土地流向,防止耕地资源流失,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严禁借土地流转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在耕地上建造破坏耕作层的永久性固定设施,确保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变、质量不下降。加强对流转面积大、流转期限长,且有工商企业参与流转的农用土地的监督,有效防止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在土地流转监督管理中,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对流转土地用途负有监督和上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的责任;县(市)、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有核实、定性、上报县(市)人民政府的责任;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

(七)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乡(镇)、村(组)为重点,依托农经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地(州、市)、县(市)、乡(镇)、村(组)四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为土地流转提供有关法律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系列服务。

(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各种纠纷。要建立民间协商、乡(镇)村(组)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纠纷调处联动机制。有效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各县(市)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服务。仲裁员以各县(市)、乡(镇)农经工作人员为主,吸纳政府机关人员、经济界人士以及农民代表参加。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前移,尽可能将仲裁开庭地点设在发生纠纷的村(组),以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和乡(镇)、村(组)基层调解组织在调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九)不断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要把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把规范程序、指导合同签订同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引导流转双方依法、自主协商建立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筹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大厅等服务平台,采用电子屏幕和电视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向农民提供各项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四、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益

(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禁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职能部门要在加强管理和积极服务上下功夫,不对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速度作政绩评价。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地是否流转和以什么形式流转,完全由农民作主,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包括土地流转补偿方式和标准都要由流转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坚决制止强迫或妨碍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的行为。在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准发包方和转入、转出方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准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改变土地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和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不准借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机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用途。防止压低、克扣、拖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但又影响土地集中连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要通过和农户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不得强制农户流转土地。

(十一)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治工作,实施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各地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配套办法。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执法动态巡查,严格执法监管,坚决查处借土地流转之机强占农民的承包土地、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和私自非法买卖土地等案件。搞好农村土地纠纷司法调处和案件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准确界定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对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的,要着重对经营权保护进行审查,严防经营不善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注意对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法律保护,防止农民因非自愿失地引发社会问题。要妥善处理好以往农村土地流转中因流转时限、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利益矛盾。

(十二)切实维护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合法权益。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或者得到其他社会救助但仍难以解决生活问题的、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强制或以抵顶欠债、欠工名义变相剥夺其承包地。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要通过强化农村低保、大病救助、病患保险、司法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手段,避免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发生非正常土地流转。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适应农村发展稳定的要求

(十三)土地流转要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粮食生产。要按照自治区农业区域规划布局,引导和扶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实行农牧结合、农林牧结合,规模化发展粮食、棉花、林果、畜产品和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进行土地连片集中,促进规模经营和结构调整,提高机械耕作水平和耕种效率。要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生产规划和布局要求,引导流转土地发展粮食生产。粮食收购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政策性补贴要直接落实到生产者。如果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变化,土地流转双方及时协商调整收益分配。

(十四)土地流转要有利于促进发展现代农业。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鼓励种养专业户转入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承包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合作连片开发,并通过专业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科技、增加生产要素投入,大力发展机械化,加快推动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

(十五)土地流转要有利于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工作。把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作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途径,实现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互为促进。要按照培育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信用的新型农民要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培训,加大农民生产技术和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的领导工作。要结合实际学习研究政策,深入基层掌握土地流转动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十七)加强农经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农经管理机构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解决好农经管理机构面临的队伍不稳、经费不足等困难和问题,强化农经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农经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农经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担负起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重要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十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机制。抓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建设,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农业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农经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把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法律法规作为“法治进乡村”活动的重要内容,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农业农经、畜牧、林业、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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