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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管理费”专收外来土地承包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9:19

 2009年3月,蕉农苏国峰在清远市清城区承包的60亩土地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每年除土地租金外,还要上交村委会1000元管理费,让他觉得有点离谱。与苏国峰一样,从南雄市到清新县承包鱼塘的叶庆胜、在西沙村承包果园的麦伟聪都搞不清楚“村委管理费”究竟为何物。

  在清远,外地人承包土地进行种养或者其他行业,除按合同交纳租金外,一般还需要向村委会上交数额不等的管理费,这已成当地一条不成文的规矩。然而,南方农村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针对这项收费,却找不到任何的法律或法规依据。

收管理费成潜规则

  苏国峰向清城区附城镇兴星村交纳土地承包管理费的经历已经整10年,累计1万元。

  1999年,清新县山塘镇西尾村农民苏国峰与清城区附城镇兴星村村委会签订一纸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土地60亩,租期10年,种植香蕉。当年的合同中还明确规定:每年需向村委会交纳1000元的管理费。

  这个费用是在租金之外的,一亩租金是200斤稻谷的当年价值,每年不同,大体上在每亩180元左右。按照合同,他每年除交纳1万多元的土地租金之外,还要上交村委会相当于租金十分之一的管理费。

  苏说,当年看中的是这片土地的收益和未来几年的香蕉行情,因此虽略有不爽,也签字认可。然而,蕉市并不如其所愿,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时候,更是让他觉得无法忍受村委管理费的“压榨”。

  今年3月,与兴星村的合同到期后,苏国峰没有续约,而是来到清新县山塘镇西沙村委会洽谈。他本以为在那里可以摆脱管理费的困扰。

  孰料,管理费似乎无处不在,西沙村委会也不能免俗。唯一值得安慰的是,这里的管理费似乎比兴星村便宜一些:一亩10元。苏国峰无奈,只得再次接受,与西沙村签下10年合同,期待蕉园丰收可冲抵费用。

  同样给西沙村委会交土地承包管理费的,还有从西尾村来这里种沙糖桔的果农麦伟聪。

  2005年,他在西沙村委会的新东村、新南村租赁43亩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390元,租赁合同中一条规定:另每年每亩应向村委会交纳管理费10元,合计每年每亩400元。合同还规定:每年的承包费和管理费要在当年的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给村委会,否则村委会可加罚每年承包款的30%,超过30天不交款,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承包土地。

村委收费并不管理

  据记者了解,土地承包管理费现象并不仅仅出现在清远,广东一些农村地区,村委会收取土地承包管理费已成普遍现象,大到电站、砖厂,小到果园、猪场,都无法逃过这一关,到底管理费收取合法与否?收取的依据如何?

  山塘镇西沙村村委会主任郭绍强并不认为收取管理费有任何不合理,“收费是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既然名为管理费,村委做了哪些管理工作?郭绍强称,主要是协调村民与承包者的纠纷和矛盾,“村里面的事情,派出所来都搞不定!”

  麦伟聪的经历却似乎并不支持郭的说法。2007年年底,他的沙糖桔初次投产,最先光顾的不是采购商,而是一群小偷,七八个年轻人到他的果园偷桔。麦伟聪告知村委会,村委却说,算啦,不用袋子装已经不错了!“这是什么话!”麦伟聪气愤不已,干脆打电话给山塘镇派出所,派出所警察来过之后,偷果的便再也没有出现。

  “既然收管理费,就应该管理好!”麦伟聪认为这个钱交得冤枉。

  交费者的另一个质疑是,管理费只针对外地承包者,本村村民承包土地则并无此负担。虽然郭绍强宣称管理费是“谁承包都收”,但是从韶关南雄市过来承包鱼塘的叶庆胜并不认同。他在共和村承包了180亩鱼塘,其中的150亩是从本村村民手中转包过来,“不需要交管理费”,而新包的30亩,每亩每年则需交管理费10元。

  收费到底有何依据?清新县龙颈镇党政办罗主任认为,按道理管理费是不能收到,但是基本上各个村委会都会收取。而该镇党委委员何洪洲干脆声明,没有听说过这个收费,清新县农业局副局长练永洪表示“这个费用不属于农业局管。”

管理收费无法可依

  记者在清新、清城等地走访时了解到,各镇各村委普遍存在收取外地土地承包者管理费的情况,每年各村委会此项收费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这笔费用的流向如何?清新县龙颈镇共和村村委主任陈寿展说,管理费就是该村的救命钱。

  据了解,龙颈镇共和村村委并无其他收入来源,除上级的转移支付款之外,管理费便是每年最大的一笔收入。该村每年从辖区内的铁厂和水电站收取各4000和2000元的管理费,“事实上,这个应该叫做协调费,有了村委的协调,什么事情都好办一些。”陈寿展认为,管理费的收付,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要是没有这笔费用,村里的办公费都没有着落。”在共和村村委简陋的办公桌旁,陈寿展拿起一份报纸说,“连订报的钱都没有。”

  在各村委负责人的眼中,村里资金困难成了收取土地承包者管理费的依据,但是这个依据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目前现有的法律及相关法规都没有规定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收取管理费。如果承包方被收取该类费用,可以依法向所在乡镇政府反映情况,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对于苏国峰、麦伟聪和叶庆胜等外地承包者来说,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权益之路是如此的遥不可及,“毕竟还要在人家的地上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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