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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与业委会有何区别?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9:14

居委会和业委会既有联系,又各有其责,居委会对业委会有指导和监督作用。

居委会要监督业委会运作。根据规定,居委会要指导、督促业委会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帮助建立业主委员会制度,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共同搞好物业管理。

居委会要指导业委会成立。在街道 (乡镇)和房地部门的指导下,由居委会组织业主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等。尤其是要按照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类型多元的原则,引导业主选举产生知法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业委会成员。区 (县)政府将街道 (乡镇)对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居委会、业委会有不同的职责要求。 《上海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将街道办事处纳入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让居委会“挺进”小区的物业管理。该意见规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30日内,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起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部分业主、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予以推荐产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 (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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