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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 能否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3:06

  案例:

  2011年,董某以每平方米7500元的价格购得一套商品房。后来,因国家政策的调控,董某所购楼盘价格已经跌至每平方米7000元。董某认为自己的商品房买亏了,打算退房。董某问,他是否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以及购房合同被解除都可以产生退房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属无效,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开发商未取得销售或者预售证明而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前述无效条件下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就会产生“双返”的法律后果,即开发商向购房者退还已交的房款,购房者向开发商返还房屋所有权,购房者最终达到退房的目的。另外,《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后,就是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退房事宜。综上所述,如果没有法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或者是在买卖合同里既没有关于解除合同或退房的特别约定,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购房者签订合同后以房价下跌为由要求开发商退房的,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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