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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开店歇业关门竟要房东赔17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4:57

案例1

写欠条署名不规范赖账6700元输官司

案情回放

杨某因在忠县白石镇修养鱼池需挖掘机挖土,遂请来彭某自带挖掘机施工,协议工价每小时150元。后来施工52.6小时,总计工价7890元,除去杨某已支付的油钱1161.81元,杨某还应付工程款6700元。杨向彭出具施工清单一张,并在欠条上写“欠彭老板工程款6700元”。

  后来,彭告上法庭讨债,杨辩称欠钱是实,但这个“彭老板”并非原告本人。但彭提供了杨出据的施工清单、及证人证词各一份,证明了施工清单的“彭老板”即为施工清单上的彭某本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证人证言与原告出具的欠条间有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杨某未按期参加庭审,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律责任。因此,判令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工程款6700元。律师点评

  市律协陶建律师点评:合同上双方最好署上真实姓名,像署“彭老板”、“彭老师”这种都是不规范的。

  若债务人不认账,债主还要举证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债权人,因此相当麻烦。如果确实无法证明债主指的是自己,最后一招就是申请笔迹鉴定。

  案例2

  4800元存款被盗失主反倒进监狱

  案情回放

  2005年6月,段某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4800元存款被人盗取,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后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发现是在“周陈”理发店上班的肖某盗取的。段于是告知朋友李某,李又邀来朋友张某帮助寻找肖。

  次月7日,张在南川市“方便”旅馆找到了肖某,电话告知段某。当天,段、张将肖某带到“周陈”理发店。连续5天,肖某白天由段某“照看”,晚上由张、廖“照看”,并逼迫肖某退钱。其间,张某还对肖某进行了殴打。

  法院判决

  南川法院认为,段某为追回自己被盗的钱与张某、廖某非法扣押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半年;被告人张某在扣押被害人期间,还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判有期徒刑7个月。

  律师点评

  市律协陶建律师点评:公民应采取合法方式、手段索回自己的钱财,比如诉讼、通过警方等,而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案例3

  租房开餐店关门竟要房东赔17万

  案情回放

  2004年1月3日,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下刘某、谈某二人的半层房屋(租期3年)经营餐饮生意。合同还约定,房东两人将房屋交给郭时,要保证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郭租得该房后,于同年3月8日开始经营老鸭汤汤锅,当年5月停业。去年6月23日,郭某租用的该房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但后来,郭竟以该房未经验收,不能投入使用,闲置至今为由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刘、谈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143878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判决

  忠县法院认为,原告实际上已于2004年3月8日开始经营老鸭汤汤锅业务,5月歇业,说明郭某租得该房后已实现合同目的;有关该租赁房屋缺乏消防验收意见的问题,而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曾明确约定消防工作由郭自己负责。因此,法院判刘某、谈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房屋手续完不完善,房子能不能正常使用,这是两种法律关系。

  案例4

  车挂铁丝绊伤行人车主施工方赔4万

  案情回放

  2003年12月,某施工部门在一路段上,占人行道安装地下管线,施工设备和从接线井口穿出的拉线铁丝的一端摆在公路上。这时,李某驾货车经过时,车右后轮钢板挂住了铁丝,拉紧的铁丝又将在人行道上的行人刘某绊倒,造成刘某受伤花了医疗费近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北碚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开车时注意不够、疏忽大意,和施工方安全措施不周密相结合,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两者行为结合,是导致车祸后果的原因。因此判决,李某和施工方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这是一个民事侵权官司。李某驾车经过施工道路时,对施工现场物品注意不够,造成交通事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施工方占道施工,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未确保行人安全,具有过于自信的过错。

  案例5

  欠钱没约还款期债主随时可讨债案情回放

  1999年8月21日、10月21日、12月5日,刘某先后以自已名义,分别在田某处领取价值20829元的餐票。刘领饭票时出具了领条3份,领条上未约定支付餐费的日期及利息。领到饭票后,刘某将部分饭票发给工人使用。之后,田某向刘某追收欠费无果,诉至法院。但刘认为:“田一直未向上诉人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判决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田某与刘某双方达成口头上的饮食服务合同,是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田某与刘某未约定付款日期,田某可以随时要求刘某支付。该笔欠款因缺乏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认定本案之债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判决刘某支付给田某餐费20829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点评:按《合同法》规定,未约定的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一直有效,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自己权利,但是应给被告留一个合理的还款期限。

  至于利息的计算日期,根据司法实践,合同中未约定计息日的,应从债权人主张之日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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