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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的义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8:42

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的义务

1、合同约定的义务

开发商应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一般包括:①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尺寸、朝向;②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③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④小区道路、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上述各项均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法定的义务

(1) 向购房人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人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购房人查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索要一份复印件到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核实后比较稳妥,

(2) 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故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

(3)向购房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从2006年6月1日起,《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新建商品房从过去抽检,变为“一房一验”。所谓“一房一验”就是指在住宅竣工前,开发商组织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对住宅逐一过堂,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将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住户。

3、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的义务

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购房人前来接收房屋。《入住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②购房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③购房人需交纳费用的说明;④提醒购房人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法律后果;⑤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购房人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应组织相关人员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查验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开发商应与购房人签署《交付合验单》;查验房屋发现问题的,开发商应请购房人填写《返修单》,组织人员及时返修并将返修结果通知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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