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商品房纠纷 >> 买卖商品房 >> 正文

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开发商交房也算违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7:11

  [问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同时又约定交房时间,如果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交房是否也算违约?

  [评析]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因此,我国法律均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交房行为是无效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作者:常敬泉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