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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屡拖延 开发商无权自定打折违约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7:13

西安市民李先生于2004年1月在西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承诺交房时间为同年8月,同时将在媒体上发布公告。但实际上,开发商的交房时间(以媒体公告为准)为2004年10月和2005年4月共两次,而在首次公告发布时,该商品房还未完全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当李先生按照开发商交房时间去接收时,开发商则表示,所有住户必须都接受只收取30天违约金的“条件”,开发商才给予交房。规定一出,立即引起一些住户不满。李先生认为,违约金与接受房子并无关系,因此这样的规定不合理。随后,他便以此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与是否给住户交房是两件不相干的事,经协调,李先生撤诉,双方达成一致:开发商给消费者先交房,之后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专家解析: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海说,只有经过相关单位综合验收后,商品房才具有交房的基础条件。像李先生这种现象在西安市房产市场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案中,即便是按照尚不具备交房条件的2004年10月算起,开发商的交房期限也至少超过一个月,而支付给消费者的却只有30天的违约金,并作为业主收房必须接受的一项强行规定,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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