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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签商品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条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5:36

  购买住房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应慎重考虑。但不少消费者因不懂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片面相信广告,结果不仅没有买到中意的房子,反而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就此福建消委会发布2010年第 2 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慎签商品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条款。

  

  不久前,福州某房地产业主联名投诉由于购房时匆匆签约,事后却发现许多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对已不利,如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天内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太长,应变更为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办理权属登记”。购房者便以遭遇“霸王条款”为由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事实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为统一监制,但主要条款仍由双方商定,尤其是房屋交付时间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都须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是经双方签字认可的真实意愿表达,并非“霸王条款”。只有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时间时,才能按法律中规定的90天办理。尽管合同中部分条款貌似不对等,但已有约在先,消费者只能按约定办理。

  商品房买卖不同于一般消费,涉及的内容比较专业,有关法律法规也比较复杂。由于一般消费者缺乏房地产知识和法律知识,对于合同文本未做全面透彻地理解,发现不了实质问题。为此,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项细节问题:

  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要了解有关房产的知识,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便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条件许可的话,可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为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二、注意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上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购房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前对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不要贪图方便,不细看条款内容,随便妥协,令事后维权受阻。

  三、注意双方违约责任是否对等。要细看双方违约的责任是否对等,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积极主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若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当坚持要求对有关合同内容进行细化、改进或完善。如果认为消费者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建议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四、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一旦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合同的相关约定积极履行自已的义务和责任。不要因为消费者自身违约,而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发现开发商违约,应及时保留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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