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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解除开发商代为办证的委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3:42

能否解除开发商代为办证的委托
问:预售合同约定,交房后两年内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交房时应开发商要求,我交纳了办证所需的材料与税费。收房已经三个月了,我不想让开发商代为办证了,想退还材料与税费而自己办证,这样可以吗?
答:能否解除开发商代为办证之委托,要看其是否对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则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开发商代为办证的约定。
大多商品房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后,剩余款项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与银行订立抵押贷款合同,以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之后将商品房抵押于银行,做为偿还贷款的担保。银行放贷至商品房抵押手续办理期间,为担保银行贷款如期受偿,需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一旦买受人不能如期还贷,则由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看出,及时办理商品房产权证直接关系银行与开发商的利益:(1)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只有商品房获得所有权证书才能办理抵押手续;(2)抵押贷款合同通常约定:银行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后,开发商保证责任免除,如果买受人迟延或者拒绝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则商品房抵押手续迟迟不能办理,开发商保证责任无限期延续,随时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防止买受人迟延或者拒绝办理产权证,预售合同通常约定由开发商代为统一办理产权证,统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时买受人遵守预售合同,不得解除代为办证之委托。
如果不涉及开发商为买受人贷款提供保证的事实,双方成立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关系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解除委托后买受人可以自行办证。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3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移转登记期限仅为30个工作日,开发商早早收取税费而长期占用,其应当自收取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终期为登记机关与税务机关实际收取税费之日。(文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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