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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8:45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一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010-65292737,010-6529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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