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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通知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8:43

  工程质量事故就是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法定的程序抓紧处理。本文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通知单系列知识,供您参考借鉴。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通知单主要内容如下: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A—017

  致承包人 先生:

  你合同段于 年 月 日发生 工程质量事故,经查证,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实施。

  处理意见:

                                                    监理工程师:       日期:

  【相关知识导读】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高级驻地办;

  2)、高级驻地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承包商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高级驻地办,并抄送有关各方;

  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高级驻地办;

  5)、高级驻地办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驻地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末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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