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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委托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8:23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提高鉴定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省交通厅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委托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到我站。

  附件:1.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委托检测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

  2.合同协议书

  二OO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委托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陕西省交通厅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对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的部门组织进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应按本办法管理检测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鉴定检测依据:

  1. 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简称“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简称“标准”)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陕西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2.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4. 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第四条、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

  1.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总体安排,制定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的总体计划。一般情况按路基、桥梁、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等单位工程及整体工程完工的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测;对特殊性建设项目也可与施工同步进行检测。

  2.质量监督部门拟选的检测单位熟悉工程情况后,编写详细检测工作大纲,包括检测人员的组织、仪器设备的配备、工作安排及质量管理措施等。

  3. 质量监督部门审查检测工作大纲后,向选定委托的检测单位下发检测委托书,并抄送项目法人。

  4.受委托检测单位根据质量监督部门委托书,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相关义务、责任、费用等。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合同的签订并监督检测合同的执行。

  5.检测单位在项目法人和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配合下,按质量监督部门的委托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检测成果。

  第五条、委托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检测单位必须具备跟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原则上高速、一级公路检测任务由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二级、三级公路由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2.主要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精通“办法”、“标准”的相关内容,且有一定的检测工作经验。

  3.高速、一级公路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它公路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应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和5年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高速、一级公路检测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其它公路检测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3年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4.检测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技术状况完好,技术参数满足工程检测技术要求。

  第六条、质量监督部门委托检测时的职责:

  1.按第五条选择委托检测单位,负责组织和监督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的全过程。

  2.随时监督检查检测工作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检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3.审查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资料,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成果予以确认,并在检测费用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4.检测单位报告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视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5.工程完工后,对检测单位提交的所有检测资料及成果进行审查、确认,并负责向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

  6.对参与质量鉴定检测的检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年度考核,将其工作质量与该单位年检、资质复查、定级、升级挂钩。

  第七条、项目法人的职责:

  1.项目法人必须积极配合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现场检测的有关配合和协调工作,为检测提供方便,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向检测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必要的技术、质量等相关文件资料。及时提供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诸如沿线桩号、水准点、坐标点等检测所需信息。

  3.接到检测方面需澄清问题或补充资料的通知后,应及时做出答复。对质量监督部门通报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并提请质量监督部门复查。

  4.检测中存在的检测单位技术力量投入不足、工作安排滞后及检测不公正、不客观等现象,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反映。

  5. 负责检测现场的交通疏导和工作环境安全。

  6. 根据质量监督部门的支付意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

  第八条、检测单位职责:

  1.检测单位应成立专门工程质量检测组,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按照检测依据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委托要求及检测合同有关规定,制定详细实施计划,工作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积极开展检测工作。

  2. 科学、公正地进行检测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对检测数据和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3.根据工程的进展,及时投入力量,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合格的基础上,独立地按“办法”的要求和频率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并尽量减少检测对施工的影响。

  4.分阶段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检测成果。根据检测实际情况,按月及时报送检测数据和结果,如发现特殊问题应随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检测工作结束后,认真、详细汇总检测数据、资料,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和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可参考附表。

  5.检测单位应向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未经质量监督部门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检测数据和资料,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6.严格按相关安全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九条、检测费用与合同

  1.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检测费用的数额按有关规定计取。

  2.委托检测的建设项目,检测费用经项目法人和检测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检测单位三方明确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等,按照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的统一格式签订检测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法人分阶段向检测单位支付检测费用的具体条款,支付前必须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认可。费用支付可分为预付费用(总额20~30%)、检测过程费用(按工作量或按时间分几次支付费用)、保留费用(总额10~20%)等。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向检测单位支付清合同费用。

  4.检测费用的支付方法。检测单位按合同约定,根据完成阶段性检测任务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检测费用支付申请书,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完检测资料、签署支付意见后,项目法人按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向检测单位支付阶段检测费用。

  5.项目法人(检测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经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检测单位)应当向检测单位(项目法人)支付数额为合同费用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6.合同中应明确,如果因检测单位自身原因不能认真履行合同,造成检测任务不能及时完成、检测数据不真实、检测结论不公正时,经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可终止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并随时终止合同,对此,检测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检测后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加固、补救的质量补充检测费用,需重新增加检测费用,并签订补充检测合同。

  8.检测过程因某方自身原因造成安全、经济损失的,由该方负责承担损失。

  9.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对未认真履行合同的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处罚;对于违反质量、廉政等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陕西省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暂行办法》(陕交质监办〔20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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