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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子赶走双亲 老父撤销赠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41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父母子女间的赠与合同纠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父母子女间的赠与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1月,李某至新北区人民法院诉讼,将自己70多岁的双亲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协助自己就家中某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诉称,1989年3月28日父亲邀请公亲到场,对家中房屋等与兄弟三人分家,其中约定:三间楼房归二哥及自己各半所有,二间平房暂归父母居住,今后归二哥及自己二人所有,房基归大哥所有。

  1997年3月8日为进一步清理房屋的归属及房屋归并时的一些遗留问题,父亲又约请其外甥到场,与兄弟三人就此立了一份分家书,协议签订后,大哥、二哥均分别领取了房产证,但应分给自己的房屋产权却还是登记到了父亲名下。对此,李某表示深切不满,诉至法院。

  面对亲生儿子的控告,李某父亲义愤填膺,颤颤巍巍地告诉法官,这个儿子是自己最小的儿子,从小就特别宠爱,1989年分房的时候还特别想着他,让他多拿点。没想到,这小儿子长大成人结了婚,不说承担一点抚养费,还把他们老两口赶了出来。他们现在还是在外面租房子住。

  法院经调查发现,1997年,李某父母曾因抚养费问题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后,大儿子和二儿子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但三儿子李某却拒不履行,曾遭法院强制执行。心寒的父母决定撤销那份分房协议,不进行产权过户。

  法院进一步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李某父母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自己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依法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

  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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