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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绝交房单位怒上法庭 不属法院受理范畴被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8:34
因财产权属纠纷,某医药大学将高女士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

   因财产权属纠纷,某医药大学将高女士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中医药大学起诉。

  高女士原为某骨伤学院教师。1995年,骨伤学院与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高女士享受工龄优惠、一次性优惠和一次性付款优惠,由骨伤学院将232号房屋以1.8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高女士,同年高女士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2000年,骨伤学院与高女士签订《卖房契约》,其内容为,由于高女士申请换房,需将上述232号房屋交还学院,学院另分配给其同楼422号房屋,高女士应按照相关标准交纳房屋差价。此后,422号房屋的产权于2000年登记至高女士名下,但高女士始终未将232号房屋交还,仅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交与学校。2000年7月,骨伤学院与某中医药大学合并,其权利义务均由某医药大学承受。

  2007年4月,某医药大学诉至一审法院称,2000年至2007年间,学校多次要求高女士依法履行到北京市房屋权属部门办理232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但高女士总是不予配合。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高女士协助学校将232号房屋产权手续办理至学校名下。高女士辩称,本案诉争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院应驳回某医药大学起诉。此外,某医药大学提供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自己从未同意将争议房屋交还。现有产权登记该房屋仍为自己所有,某医药大学无权处分该房屋。据此,不同意某医药大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高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是因单位分房等而引起的单位向职工福利售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某医药大学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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