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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划拨土地合同无效 转让费用依法应予返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6:34

  近日,酒泉市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确认双方转让划拨农用地的合同无效,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土地转让费167000元。

  1998年8月,金塔县农民付某以划拨方式取得金塔县某乡的100亩国有荒地的使用权,由县土地管理局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3月25日,武威市凉州区农民刘某与付林经协商,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约定付某将上述100亩土地及配套设施,以每亩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由付某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合同签订次日,刘某给付某转让费16万元。直至2012年3月7日,刘某给付某过户费7000元。2012年春季,双方均未耕种该幅土地。后因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发生争议。刘某诉讼来院,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付某返还其转让费等167000元,并承担转让费利息30000余元。

  本案经金塔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付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因转让标的物为划拨国有土地。我国法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划拨土地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付某将划拨农用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签订的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付某返还刘某土地转让金等1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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