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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力"办房贷致30万失踪 房产中介私转委托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8:37
返沪知青子女何刚通过上海某房产公司共富路分公司居间介绍后,

  返沪知青子女何刚通过上海某房产公司共富路分公司居间介绍后,他看中了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共富新村的一套住房。在支付了相关费用后,按约定由中介公司为其办理30万元的贷款手续。可何刚怎么也想不到,30万元房贷竟会不翼而飞,为此还惹出四场官司。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某房产公司赔偿原告何刚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原告何刚各类经济损失及代办贷款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04年11月,何刚看中了上海市某房产公司共富路分公司挂牌的一套房屋。经该公司的承包人王女士介绍,何刚和上家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80万元,并约定其中30万元的贷款可由房产公司代办,何刚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将房产证抵押在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负责收回钱款,并交付给上家。何刚因工作忙,把买房事宜托付给父亲办理。陈父依约将儿子的私人印鉴、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交给房产公司,以方便办理贷款手续,并向房产公司交付了代办贷款费5189元和中介费1万元。王女士出具了一张签名为“朱宏”的收条,并加盖了共富分公司的公章。

  把一切事务都委托给中介办理,乐得省心的何刚一家完全沉浸在购买了新房的喜悦和期盼中。12月22日,何刚接到中介的电话,让他一起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当天“朱宏”出现,带来了以何刚名义和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分别与银行办理了商业贷款20.4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和公积金贷款9.6万元(借款期限为15年)。

  何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契税凭证和朱宏转交的买卖合同、组合抵押借款合同等资料后,房屋的产权顺利过户。根据合同约定,何刚把房产证抵押在王女士处,由王负责收回钱款,并交付给出售人李女士。因此,给何刚发放贷款的银行卡也由王女士持有。

  按照正常手续,一周后银行即可发放贷款。但一直到1月10日,贷款还是没有动静。催促之下何刚一家才得知30万元贷款已被冒领,冒领人为章洪天。

  原来,办理房贷手续的过程就像是一场“接力”:何刚把贷款交给王女士代办,王女士又委托曾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上海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的员工朱宏办理贷款事宜。同月,朱宏又将此事委托给无证经营房产中介事务的章洪天,并转交了何刚贷款所需的资料。章洪天又找到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贷款手续。至此,投资管理公司将章洪天提供的何刚的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买卖合同等资料经审核后交农行审批。

  尽管是违规“接力”,如果正常进行的话贷款仍可如常发放。用王女士的话来说“以前找他(指朱宏)做过几笔贷款都很正常”,但这一次失常了。问题出在了章洪天身上。2004年12月21日,章洪天授意一个貌似何刚的人持上述资料以何刚的名义与农行营业部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又以何刚的名义出具《划款委托书》,委托农行从卡号为95599800304xxxx4619的银行卡帐户中直接扣收每月应归还的借款本息;取得该卡后,又假冒何刚名义向农行重新申领一张卡号为95599800303xxxx1316的银行卡,并谎称此卡即为银行放贷卡,把这张卡及相关资料交给了朱宏将该卡以及借款合同、原告的相关资料交给朱宏并转交给了原告。

  2004年12月底,章洪天得知银行放款后,通过“鸳鸯双卡”冒领了30万元房贷,挥霍了1万元后,章洪天携款29万元逃离上海。

  这一变故惊得何刚一家目瞪口呆,醒过神后急忙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报案。2005年2月,虹口分局接到报案后决定对章洪天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眼看着30万元贷款一去无踪,何刚一家找上了中介公司,陈父表示当时是全权委托给中介,现在中介应该承担责任。在中介公司的建议下,何刚把银行和贷款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贷款公司和银行交付30万元贷款,并偿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刚委托贷款公司办理贷款手续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他虽然未在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和划款委托书上签字,但所盖的印章是真实的,而且他在交易中心申请交易登记时也未提出异议。原告要求银行和贷款公司交付贷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也是认可贷款合同的效力。而且,银行放贷的钱是划入了以其名义开设的信用卡中,原告未收到钱是由于转委托不当所致,不能归责于银行和贷款公司,遂于2005年10月10日驳回了何刚的诉请。

  眼看30万元贷款追讨无望,2005年底何刚一家开始向中介追究责任,因当时代办业务的共富路分公司已撤销,何刚将总公司万乾房产告上了长宁法院。

  此时,每次开庭都出席旁听的卖方李女士一家也开始着急了。2006年初,李女士又将何刚告到宝山法院,要求他支付购房余款30万元及相关利息。2006年4月12日,宝山法院判决何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出售人房款31万元,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尽管该案于2006年5月8日生效,但由于尚不具备交房条件,李女士一家至今仍住在该房里。

  期间,这一系列麻烦的“肇事者”章洪天终于在2005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06年5月23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对章洪天作出刑事判决:章洪天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何刚。但事实上,除了挥霍的钱款,章洪天称其余22万元左右的余款都已丢失,何刚没拿回一分钱。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与房产公司以及房屋出售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的30万元贷款由房产公司代办,费用由原告自理;由被告房产公司负责收回钱款,并交付给出售人。由此可以确定,万乾公司属于概括受托处理原告申办贷款的事宜;从原告将申办贷款的所有资料交予了房产公司的履行行为上也可佐证。因此,原告与被告房产公司不仅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还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房产公司并未将申办贷款的转委托事宜告知原告,虽然其出具的代办贷款费收条上有朱宏的签名,但由于房产公司共富分公司在朱宏的签名处加盖了公章,据此并不能得出原告知道并认可房产公司转委托朱宏以及后来的再转委托之结论。由于房产公司未尽审慎的义务,在为原告代办贷款过程中存在数次再委托的事实,并最终导致贷款被骗,故被告房产公司应当对原告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过错人追偿。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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