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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房屋煤气泄漏致1老1小死亡 房东判赔5万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19

外地打工者小张举家来上海,不曾料到仅仅借住四个月的房子便遇上惨剧,儿子及婆婆双双因煤气泄露中毒致死。小张夫妇难掩心中悲痛,将房东及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63万余元。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房东赔偿小张夫妇人民币5万元。

2009年9月,小张一家来到上海,在上海市闵行区租借了一套毛坯商品房。2010年1月的一天晚上,小张下班回到家里,突闻室内充斥着煤气味道,不祥的预感油然而生。四下查看,发现房子窗户关闭,煤气灶呈开启状未见火星,灶炉上放置清洁的锅具。在小张关闭煤气灶开关、开窗通风后,意外发现婆婆和三岁的儿子昏迷在客厅,于是她立即报警,结果抢救无效二人最终死亡。

后经鉴定,结论为:小张的婆婆及儿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张夫妇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燃气公司对小张借住的房屋煤气使用安全进行检查,查明煤气灶不带熄火保护装置,所以,建议更换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煤气灶。房屋的前租客在检查告知书上签名确认。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房东赔偿小张夫妇人民币5万元。

小张夫妇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其称:房东在明知煤气灶处于超龄报废状态的情况下仍然交付他们使用。另外,燃气公司未对出租房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正是因为他们的过错导致悲剧的发生,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夫妇的亲属在燃气泄漏事故中不幸死亡,法院对此表示深切的同情。房东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提供的燃气设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对承租人使用燃气设施履行必要的安全告知义务。房东作为煤气灶的提供者,未尽燃气设施安全使用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法院予以认同。另,通过燃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了他们已对出租房进行了燃气安全检查。在没有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小张夫妇对一审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难以采信。

据此,市一中作出前述二审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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