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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房屋起火责任难定 法院判决租赁双方均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15

   刘华、李翠翠夫妻两人租赁了老于的房子,由于屋内天然气泄露引发了火灾,在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只好通过诉讼解决。6月17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老于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承租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共计赔偿88000元。

去年5月,来东营打工的刘华、李翠翠夫妻两人租住了老于一间平房。为了使房屋便于出租,老于私自从油井接上了天然气管线并铺设到出租房的门外,刘华、李翠翠两人租了这间平房后,为方便生活,将天然气软胶管引入室内。12月18日,李翠翠在用完天然气后没有关闭总阀,造成天然气泄露,而恰在此时刘华用打火机点烟时,明火遇泄露的天然气爆炸发生了火灾,导致刘华、李翠翠两人严重烧伤,并构成一级伤疾。因责任难定,承租人难以获得赔偿,遂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火灾事故发生责任承担问题。出租人老于为了便于出租自己的房屋,私自从油井接天然气,取自油井的天然气不具备民用天然气的安全标准,明知使用取自油井的天然气存在安全隐患而允许承租人刘华、李翠翠使用,对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刘华、李翠翠应该预见到在室内使用取自油井的天然气的危险性而没有预见,在天然气管线发生泄露,室内天然气浓度已达到爆炸极限的危情下,用打火机点烟,导致泄露的天然气遇明火发生火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对该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承租人刘华、李翠翠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出租人老于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出了以上的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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