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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生纠纷 游泳冠军乐靖宜被判返还5000美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17

几年前,前世界游泳冠军乐靖宜委托出租房屋届满,因拖欠返还收取的保证金,被中介商上海恒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硕公司)以合同纠纷告上法院。因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大幅走低,保证金究竟该返还是美元、还是人民币,双方争持不下。10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乐靖宜返还恒硕公司保证金5000美元及利息。

2004年3月2日,乐靖宜与恒硕公司签订《包租代理合同》,将乐靖宜名下坐落在上海市淮海路一处房屋,委托恒硕公司代理出租使用。代理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双方商定代理租金为每月2300美元,恒硕公司以人民币汇款形式支付给乐靖宜等内容。该合同期限行将届满后,双方于2005年3月11日就该房屋再次续签《包租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2500美元,同时对保证金约定为5000美元等内容,恒硕公司除第一次《包租代理合同》支付保证金4600美元,转入为续签《包租代理合同》外。之后,恒硕公司还按美元与人民币8.277的汇率,向乐靖宜支付了相当于400美元的人民币3318.80元。合同按期履行双方相安无事,恒硕公司支付房租至2007年3月底,双方于3月19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恒硕公司将该房屋交还给了乐靖宜,因乐靖宜未按约退还保证金,引起恒硕公司不满,于2008年7月中旬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乐靖宜返还保证金人民币41385元及利息。

审理中,经法院组织双方核对合同履行的往来帐目,乐靖宜确认2004年5月至2007年3月的费用,恒硕公司已经全部付清。法院认为,恒硕公司与乐靖宜签订《包租代理合同》,第一份合同应当在2005年3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该合同的保证金顺延至续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5000美元,是用于担保恒硕公司债务的履行、防止延迟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2007年3月19日,恒硕公司与乐靖宜的《包租代理合同》终止履行后,恒硕公司已经结清了代理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无任何拖欠,乐靖宜理应将收取的保证金予以返还。至于恒硕公司主张保证金是以人民币41385元形式支付,该金额是以美元与人民币8.277的汇率折算支付的,法院认定乐靖宜应向恒硕公司返还保证金金额5000美元,而不是支付人民币41385元,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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