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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少女出租房内中毒身亡 房东被判部分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14

因18岁的女儿在出租房屋内煤气中毒死亡,小梅(化名)的父母将房东张先生告上了法庭,索赔32.68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东张先生赔偿小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万余元。

据小梅的父母讲,女儿小梅于2007年12月15日承租了位于朝阳区金盏乡杨树岗某号院的房屋一间,出租人为张某。2008年2月5日凌晨2时许,小梅发生煤气中毒,经120医疗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民警也到现场作了调查笔录,经法医鉴定小梅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此前,北京市政府、金盏乡政府以及当地派出所为防止居民冬季取暖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已下文并广泛宣传,要求出租房屋必须负责安装合格的风斗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房屋租赁人冬季取暖的人身安全,避免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但是被告对此置若罔闻,最终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故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91 180元,丧葬费10 073元,精神抚慰金30 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5 590元,合计326 843元。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首先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他的前妻,被告与她于2005年4月12日解除了婚姻关系,出租房屋归前妻所有。涉案房屋系前妻委托被告代为出租,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前妻来承担。另外,被告当时一起出租了两间南房,死者居住的房屋是厨房,且承租人没有说明是用来住人的。而且承租人也并非小梅,被告根本就不认识小梅,直到出事那天被告追问小梅的亲属,才知道屋里还有人,是小梅的亲属贻误了救人时间才导致小梅最终死亡,因此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5日,张先生将两间南房出租给原告家人居住,今年2月5日凌晨,小梅被发现在出租南房西数第一间死亡,经鉴定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小梅居住的房间未安装风斗。同时,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该材料中显示在小梅死亡现场有烟道阻塞的照片。出租房屋内的取暖用具是小梅家人自行购置的。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作为房屋出租者,其出租房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应当在冬季为出租房屋安装风斗。同时,法院也指出在使用过程中,烟道阻塞是造成小梅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取暖用具系房客自行购置的,因此,张先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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