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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罚款183万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5:10

一房二卖罚款183万元

  某房产商恶意毁约,将预售的商品房重复转卖给他人,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其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183万元。这是二中院针对房产交易中个别一房二卖者,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惩罚性条款的一个典型案例。

  2001年11月,本市居民邢某、史某与某房产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购买一套位于青浦区建筑面积达1100平方米、总价值407万元的商品房。按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在2002年5月1日前交房。同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房款调整为366.3万元,邢、史两人已付清了全部房款,同时约定房产商不得重复销售该房屋。2002年7月,房产商以购房人同意退房为由,向区房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撤销预售登记备案。同年8月,该房产商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别人,并办理了产权证。而邢某、史某全然不知,当他俩得知房产商用欺骗手段将他们所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时,愤然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面对起诉,房产商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也同意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不同意赔偿一倍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邢某、史某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房产商违反购房约定,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次出售他人,致使预售合同无法实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合同解除后,房产商除应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邢、史两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已付房款50%的赔偿责任。最后,二中院判决邢某、史某与房产商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予以解除,房产商返还邢某、史某购房款366.3万元,并赔偿183.15万元。

  法官点评

  法官认为,依照最高法院有关法律条款解释,对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做了规定,有利于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毁约者,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使其与补偿性赔偿相辅相成,才能使非违约方从其违约中获得利益。法院又根据有关条款“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幅度等因素考虑,最后确定以购房者已付房款的50%作为具体赔偿数额,较好地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有功能,有利于准确有效地制裁和遏制恶意毁约等有违诚实信用和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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