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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单方卖房收定金丈夫不同意承担何种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2:13

  案情简介: 许 先生有一套房改房,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在 许

  案情简介: 许 先生有一套房改房,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在 许 先生外出工作期间,妻子在朋友及买房人的多次攻心之后,终于以妻子个人名义与买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规定房子不得出售给他人,买方交定金五万,双方约定了房屋的出售价格,若有违反,需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最终未签订。在买方与许先生妻子签订的协议中没有规定交易的时间、付款方式、过户时间及房屋的交付时间。协议签订后买 方向许 先生妻子交纳了定金五万元, 许 先生妻子以自己的名义给买方出具了收到五万元定金的收务。签约后妻子告诉了丈夫许先生, 许 先生发现市场价格远高于协议的约定价格,感觉被买方欺骗,决定不卖给买方了。但买方强烈抗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则准备起诉到法院。买方要求除返还五万定金外,还要赔偿五万作为违约金,如果不给,就在 7 天内起诉,同时拒绝见面,要求给汇到帐上。 许 先生最终没有同意赔偿五万元,于是买方 起诉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许 先生放弃与买方的交易,不承担责任,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但许妻擅自处分房屋,未征得许先生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许妻与买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许妻应返还买方五万元的定金,驳回了买方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此案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无权处分问题。 本案当中,房屋所有权人为 许先生,虽然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该共同财产只是在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起作用,而不能将对外一人所有的财产理解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在本案当中许 先生的妻子可以认定是代理人的身份。许妻代理人的身份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问题。许妻卖房之前事先并没有经过许 先生的授权,属于无权代理,如果许妻的行为变成有权代理,则必须在事后得到许 先生的追认。本案当中 许 先生并不同意卖房,未得到 许 先生的追认,因此许妻的行为对许 先生不发生效力。按照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许先生不同意卖房, 许 先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而应该由许妻本人承担责任。

许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案当中,许妻没有处分权,处分了它人的财产,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从最初订立时对双方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无效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双方约定的所谓违约条款不能约束当事人双方,而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许妻应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义务,因此,许妻应将收取的五万元定金全部返还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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