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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维权火热 房屋买卖投诉三大重灾区透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6:15

  “我交了1万元诚意金,现在开发商不退回给我怎么办?”“开发商私自改了小区规划该怎么办?”在刚刚过去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投诉成为今年的“大热门”。

  记者从市消委会了解到,2009年市消委会共接到约1548宗消费类投诉,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投诉约为213宗。其中涉及装饰材料的案例共计49宗,房屋装修与物业管理的案例共计44宗。213宗的投诉总量同比虽下降了近5.8%,但仍占全部消费类投诉的13.8%。

  另据介绍,在涉及房地产的投诉中,以不退诚意金、擅自更改规划、装修后出现问题这三大类投诉案例居多。

  【案例一】

  开发商不愿退回诚意金

  消费者侯小姐向东升分会反映,她于2009年4月27日向东升镇某楼盘支付了1万元购房诚意金,作为委托发展商保留某单元的认购权,发展商向她承诺在2009年5月4日之前与侯小姐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然而,直到2009年5月5日到该楼盘签合同时,侯小姐才见到《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发现使用年限只有54年,此前楼盘工作人员没有告之此事,也一直没有给她看过合同,侯小姐意识到自己的合法利益受侵害,遂要求开发商退回诚意金,遭到开发商的拒绝。

  无奈之下,侯小姐向东升分会投诉。经东升分会调查,发展商的该楼盘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也承认楼盘使用年限只有54年的事实。另外,侯小姐与发展商签定的认购协议书,并交纳1万元所谓“诚意金”,但上面却写的是定金。

  综合上述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楼盘在侯小姐交纳诚意金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点评只有定金才受法律承认

  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收取任何性质的订金。而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上,只有“定金”才是法律承认的合法预付款形式,当开发商违约时需双倍返还,但是“订金”、“诚意金”则没有这些法律效力。

  【案例二】

  收楼时发现少了一卫生间

  消费者许先生于去年在沙溪镇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买时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清楚写明了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为三房两厅一厨两卫,但在今年开发商通知他前往收楼时,却发现该房屋是三房两厅一厨一卫的户型结构。

  许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合同,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开发商擅自改变户型结构,变更合同,应事先通知或协商解决,在没有征求意见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在先,因此,许先生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房款。

  沙溪分会在受理该投诉后,立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对许先生与开发商所签的购房合同以及房屋的原始设计图、房屋平面图等资料的调查,发现消费者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沙溪分会的耐心调解,开发商认识到相关责任,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付房款33.27万元。

  ●点评擅自变更规划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商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该房屋的结构布局,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三】

  新房装修后出现质量问题

  某楼盘业主柳小姐投诉,其新装修尚未入住的房子被马桶涌出的污水浸泡长达10余天,房间、客厅和厨房等大部分地方都布满了污物。被水浸泡后的木地板变形翘起,衣柜、鞋柜发霉且开裂,房屋奇臭难闻。

  由于在责任鉴定上存在重大困难,柳小姐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未果,赔偿之事陷入因境,柳小姐最后到横栏消委分会投诉。接诉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从现场取证、原因调查、责任鉴定到理赔评估实行全程跟踪。最后确定事故责任在于承建方在安装排污管道过程中未能按设计图要求施工引起管道堵塞,应负全部责任。

  经承建商和业主双方对房屋全部损害作详细评估分析后,作出承建商一次性赔偿18495元的决定,由业主负责重新装修。

  ●点评装饰装修业经营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装饰装修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需要返工与重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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