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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2:44

  导读:遂宁经济适用房应该如何申请,有哪些条件,程序是怎么样的,找法小编为您详解。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遂宁市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不包括集体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目前的执行标准为: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需材料如下:

  (1)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2)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区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

  (6)退役伤残军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1.家庭户口簿;

  2.家庭收入和住房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并加盖印章。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是否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

  (二)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遂宁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15天后,凡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在《遂宁日报》公示15天。

  (三)审批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遂宁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发给申请人《遂宁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认定书》中应当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住房面积和房价总额标准。

  《认定书》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份《认定书》只能购买一套符合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一户3人以上的家庭可以享受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住房;一户2人及以下的家庭可以享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超购面积不享受政策优惠,按同一地段的市场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当年当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点、套数、项目法人确定后在遂宁日报上公告,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当期购买人及顺序,并发给《准购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退伍军人、工伤致残和其它优抚对象,可优先选购。

  申请人应当在《准购证》规定的购房之日起90日内,持《认定书》、《准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在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中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90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获得《准购证》的家庭自愿放弃该次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剩余的房源进入下期销售。

  一个城市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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