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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卖出房产引发继承纠纷法院依法判案支持原告诉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3:06

  低价卖出房产引发继承纠纷法院依法判案支持原告诉请

  某公司经理齐某云庆80年代末离婚后去日本打工,经过10多年的拼搏后回国创业,2001年4月经人介绍与许某云登记结婚,同年5月购买本市北外滩一处三室两厅的房屋,面积167.78平方米,总价507000元。但公司成立后不久,齐某云庆因积劳成疾住进医院,公司业务陷入困境不得不关闭,妻子浦某云还经常出入港澳赌场,长期的住院导致齐某云庆的生活越来越艰难,2003年10月28日上午,齐某云庆在医院写下第一份遗嘱称:因病已耗尽积蓄,唯有一处房屋,折合8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27万元,剩余53万元中22万元给儿子文青,另31万元归妻子浦某云。如果房价涨到80万元以上的部分也归妻子浦某云所有。该份遗嘱给了妻子,齐某云庆又叫弟弟齐某云迅手抄一份,自己签名。下午,齐某云庆经过考虑后,又亲笔写了第二份遗嘱称:齐某云迅取得22万元后,10万元给文青办婚事,给父母4万元,二妹齐某云梅3万元,三弟齐某云迅25000元,四妹齐某云芳5000元,五弟齐某云华2万元。一旦本人去世立即生效。

  2003年11月12日,齐某云庆办理公证,委托妻子浦某云代理出售房屋,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2003年11月24日齐某云庆病故。浦某云早于2004年2月21日以5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平均单价仅为3043元平方米,大大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2004年3月后,齐某云庆的父母及弟妹多次与浦某云交涉要求处理继承房产问题,但浦某云一直推脱。2004年6月齐某云庆的父母及弟妹、儿子共七名原告委托律师起诉浦某云。

  周律师评析:

  一、本案涉及到两份遗嘱,但第一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由于没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而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遗嘱。第二份遗嘱是被继承人齐某云庆本人书写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遗嘱。

  二、本案中被告浦某云未经七名原告同意是否有权出售房屋?

  被继承人齐某云庆虽然出具委托书给被告浦某云,但是被告行使该权利不得侵害其他遗嘱继承人的权利。但2003年11月24日齐某云庆死亡之时,房屋所有权中的一半即属于齐某云庆的权利已经成为遗产,七名原告与被告同时成为继承人,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如果被告浦某云要将房屋出售,也应通知七名原告,七名原告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18.5万元的借款是否应该认定为债务,从遗产中先行扣除。

  庭审中,被告方两名证人分别出庭作证,陈述两项借款经过,但均称现场只有3人分别为齐某云庆浦某云夫妇和证人本人,无其他人在场,证人均系浦某云的朋友。原告认为被告不能提供齐某云庆出具的借条作为直接证据,证人又未能就款项来源、还款取得后款项的去向进行进一步的印证,齐某云庆生前的医药费单据与其是否存在债务无必然联系。因此,法院未采信证人证言,对被告关于齐某云庆生前负有18.5万元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遗产数额如何认定。

  原告认为房屋出售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被告认为以51万元出售是考虑还债、齐某云庆病故、房屋结构朝向不好等因素,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评估该房价格102万元,原告认可该房价值为80万元,并尊重齐某云庆的意愿,对超出部分不再主张权利。法院予以采纳,认定遗产数额为80万元售房款扣除银行贷款27万元,剩余53万元,扣除其中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尚余26.5万元为齐某云庆的遗产,遗嘱中确定22万元归七名原告按相应份额所有,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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