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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上市 上海有何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0:28

已购公房上市 上海有何规定

  已购公房上市方面,目前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是这样的:  1、凡是职工按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已经取得权证,除部队营房、学校校园内和户籍冻结地区的房屋外,均可上市出售。2、自1999年12月1日起,已购公房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其上市出售统一按内销商品住房买卖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为:(1)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文本应以上海房地局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为准。(2)过户申请。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申请书》;购房时同住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其它有关材料。(3)对符合受理规定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予受理,并向买卖双方出具收件收据;交易中心按照《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过户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买受人按下列规定向交易中心和派驻交易中心的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具体数额也有明确规定:契税:买受人按房价0.75%缴纳;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按房价0.05%缴纳;变更登记费:100元;地籍图费:25元。3、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出售人又新购入产权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税率为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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