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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宣传的住宅变商业用房咋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8:14

  开发商宣传的住宅变商业用房,而购房合同已签订,钱也交了,怎么办呢?

  赵先生问:我在某开发区看中了一套房,看房时,无论是宣传资料还是售楼小姐的口头表述,都显示此物业性质为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上,在“该商品房的用途”一栏上,开发商填写了“公寓”。在我们普通市民看来,公寓就应是住宅。而银行贷款经过开发商的努力“争取”,业主向银行贷款时不按商业用途贷款,而按住宅的性质办理。这一切,都让我对房屋的“住宅”性质深信不疑。直至交付时,开发商才说,房子是商业用房,必须多交纳契税。

  律师诊断: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许多实际情况与宣传相差甚远,当合同签订,购房款到账后,消费者发现自己已处于弱势的地位,对出现的问题已无法同开发商平等协商解决了,大多数人只好选择退让。对于这种开发商明显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事先宣传与实际房子状况不符的,或在小区整体设计中,如果开发商恶意变更环境规划,或者隐瞒了原规划、设计,就应该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无效。

  相关知识:

  2003 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广告是否应视作合同内容要看广告本身性质。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作了说明和承诺并且对购房因素有重大影响的,即使在签署合同时没有写入,也应作为合同条款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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