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条例 >> 正文

投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7:03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房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房管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上级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职责范围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