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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房产实情 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45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28日

中介隐瞒房产实情 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本报讯 (记者 梅贤明)与房主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向房产买卖中介公司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发现卖房人及中介有隐情未向其告知,在多次找房主和中介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他们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9年3月30日,任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向陈某购买一处房产,成交价是57.7万元。在任和陈签订完合同,向房产中介公司交了履约保证金3.5万元后,任发现自己所买房产在之前已经享受过福州市政府关于外地人购房落户的优惠政策,而自己对此却一无所知。任担心自己的落户成问题,只好求助法院,要求撤销他们购房时签订的所有合同、返还3.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经过审理,鼓楼法院认为,任先生与陈某及某房产中介公司自愿订立的《房产买卖合同》、《交易服务合同》等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双方有履行合同的义务。由于两名被告在明知该房产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还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写明:该房产未享受过福州市政府关于外地人购房落户优惠政策,故法院判决解除任先生和陈某签订的合同,并退还给任先生保证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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