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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主旧合同里玩花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0:21

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的房款是69万元,购房者也据此声称已支付全部房款,可房产商却提出曾口头约定差价款14.5万元,房屋总价应为83.5万元。这房屋的真实价款究竟是多少? 今年4月5日,王女士及其子女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购买位于该市的一套商品房,合同上所写的房价为每平方米4961元,总价为69万元,王女士于当日和4月10日分别支付了30万元和39万元。之后,因该房产公司未向其交付房屋和办理产证手续,王女士及其子女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商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违约金8418元。然而,在法院的审理中,房产开发公司的陈述却与王女士所说的内容相去甚远。 该房产公司最初将该房出售给他人,房价确为69万元,后因该人的购房款无法到位,才转卖给王女士。所以,合同虽沿用了当时出售给他人的条文内容,但双方口头约定了超出合同约定69万元的差价款14.5万元,总房价应为83.5万元。王女士仅支付69万元,是故意造成已付清合同所写房款的事实,来掩盖尚欠14.5万元的真相。该房产公司认为以69万元进行交易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房屋出售合同并愿承担由此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请。王女士与房产公司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房款上,究竟为69万元还是83.5万元? 审理中,被告于今年4月5日出具给原告的一张收条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收条上面言明:“今收到石某(王女士丈夫)转购商品房差价款145000元’。事实上,原告在当日共向被告支付30万元房款,其中15.5万元被告开具了发票,其余14.5万元只出具上述收条。 法官据此认为,如果王女士对房产公司出具的收条内容及款项性质有异议,理应在当日向对方提出异议,但审理中王女士并未提出相关证据,反而通过银行又向对方直接转账39万元,这一行为有悖常理,合理的解释是王女士刻意造成已付清合同约定69万元房款的事实。此外,法院又了解到系争房屋参考价为每平方米6000元,而合同只约定每平方米4961元,两者相差悬殊。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最后认定,本案系争房屋除合同约定的总价69万元,还存在差价款14.5万元,实际总房价应为83.5万元。王女士与房产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房产公司是显失公平的,王女士在未付清真实总房款的前提下,要求交付房屋等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房产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因在法定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撤销王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房产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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