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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消费者的知情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7:16


正文:
房屋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条款,开发商应履行明示、通知、告知或说明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屋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下列义务:

  1、房地产设定抵押事实的告知义务
如果所交易的房屋或土地已被开发商设定了抵押,购房者有权知悉真实情况,开发商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消费者可据此撤销或解除合同。

  2、向购房者明示有关法规和合同文本的义务
  要求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在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义务, 且规定了对没有履行明示义务者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给予罚款的处罚。

  3、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
  如果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因此导致所买卖的商品房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的,开发商应当将变更的事实告知购房者,同时赋予购房者有权选择是否退房的权利。

  4、销售中介代理机构出示有关文件和说明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
  作为开发商的代理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证明项目合法的“五证”)和销售委托书。 同时,代理机构还应当向购房者介绍有关房屋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真实情况。

  5、对于逾期交付房屋事实的告知义务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迟交付房屋的,开发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对于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房一致性的说明义务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设置了样板房的,应当说明交付的房屋是否与样板房一致,没有说明的,则推定为一致。明确要求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说明样板房与交付房屋的一致性。

房屋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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