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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房原为赃物 起诉卖方获赔18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5:37

  张乙(化名)从张甲(化名)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取得产权证。几年后,张乙被告知,该房在她购买前已被公安机关作为赃物查封,其产权证随即被北京市建委注销。为此,张乙将张甲诉至法院,索赔近30万元。近日,大兴法院判令张甲赔偿张乙损失18万余元。

  张乙说,2001年3月30日,张甲将其位于大兴的一处房屋以近17万元的价格卖给她。两人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买卖该房屋出现产权纠纷,张甲承担法律责任。

  同年6月,张乙取得房屋产权证。2004年6月,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函告大兴房地局,称他们已于2001年3月14日查封该房屋,并通知了张甲。随后,张乙的产权证被注销,房屋被法院判令腾退给一家公司。张乙遂将张甲起诉。

  张甲辩称,他没有收到过公安机关的查封通知,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张乙请求的赔偿数额超出房屋买卖交易额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应由第三人北京市建委对张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市建委在一开始就存在审查上的失误,最终造成张乙房产证被注销的后果。

  法院认为,两人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张甲负有向张乙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房屋产权无瑕疵”的义务。根据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认定,张甲所有的该房屋系赃物,不属其个人合法财产。张甲将本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卖予张乙,存在过错,对因此给张乙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偿还。张乙索赔的30万元中,其支付过的房款、买卖手续费、契税等部分共计18万余元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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