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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阳光权” 购房人索赔22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4:43

  合肥市民许杰(化名)在包河区某小区买了一套117平米的房子,房子拿到手后他才发现,旁边新建的小高层会遮住自己房子的阳光[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规划部门给他的答复函中也说明,房子确实不满足国家规范日照标准要求,而且规划部门还曾明确要求开发商卖房时说明。得到答复后,许杰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索赔22万元。昨日,许杰告诉记者,此案将于6月10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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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日照不达标开发商被告上法庭

  2007年下半年,为方便今后上班,许杰到包河区某小区看房,看过沙盘和宣传画页上的效果图,许杰对4号楼比较满意,决定买303室。同年8月22日,许杰交了2万元定金,29日又交了9万余元,剩下的房款用公积金贷款支付。一切手续办妥后,许杰就等着拿房子。

  去年底,小区房屋竣工,许杰在交齐契税等费用后拿到了房子钥匙,但却发现旁边正在新建的小高层会挡住自家阳光。他找到小区售楼部询问,对方称许杰自己感觉不算数,需要权威部门检测证明。之后,许杰拨打了市长热线,市长热线将他反映的情况转给合肥市规划局包河区分局(下称包河区规划局)。去年12月31日,包河区规划局书面答复许杰称:“关于303室采光影响问题,我局在办理小区4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要求,该住宅楼303室不满足国家规范日照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销售时需向住户说明。 ”

  “在我买房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跟我说房子日照不达标,况且如果知道我也不会买那个房子。”许杰说,售楼小姐压根没提房子日照存在问题,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对日照问题也没有任何说明。

  “我们在销售的时候已经告知了他日照问题,只不过没写在合同里。”小区交房办葛主任称,他说当初销售房屋不是他们开发商,而是委托一家营销公司销售的,303室日照不达标的问题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已经写明,而且销售时预售许可证就挂在售楼部,许杰说没有看见可能是他个人的问题。

  多次交涉未果,今年3月,许杰将开发商起诉到了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称开发商损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并直接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案件原定于5月13日上午9点开庭,但因故延期。许杰的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益介绍,经规划部门认定,303室存在日照不足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房屋有缺陷,销售时应明示,但许杰却未得到任何说明;有缺陷的产品不应正价销售,应按折价处理,但许杰购买的303室却是3200余元/平米,经调查属于该小区同期正价房;303室由于日照问题,其房屋价值无形中贬损,且光线不好还会导致生活中电费的更多付出,给许杰造成了经济损失。诉状最后,许杰提出总计22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对于成为被告一事,葛主任认为许杰起诉是他的正当权益,公司的态度是积极应诉,依法提供证据,具体情况请法院公正判决。 “我们就吃了没将日照问题写在合同里的亏。 ”葛主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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