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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下的购房解约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4:28

  张女士在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的第二天,就被告知还需要再多付4000多元税费,认为被欺骗的她拒绝支付中介费,在纠纷的期间新政出台又让张小姐可能要多支付上万元费用。而中介公司则认为是在按照合同办事,不存在欺诈,并因此将张小姐告上法庭。律师表示,新政属不可抗力或可以此为由中止合同。

  买家:

  被中介骗反被告

  张女士去年12月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火炬开发区一套29万元的房子,并签定了购房合同。由于该套房屋还未取得房产证,合同约定待出证后买卖双方再前往房产交易所过户。

  本来期待能早日住进新居的张女士没想到变故却接踵而至,“签好合同后第二天中介才跟我说,重新计算的税费跟前一天告诉我的不同,新的税费多了4000元!”

  当中介公司要求张女士按照合同支付中介费时,被张女士以签合同过程存在欺骗为由拒绝。张女士说,中介工作人员曾表示,在双方争议期间,不仅房子的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因为政策调整,张女士购买的这套房因为未过五年,如果交易还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这一下子又多出了1万多元的税费。

  更令张女士气愤的是,近几日中介还以未履行合同为由将她告上了法庭,“明明是我被骗了,他们反而还有理了。”

  中介:

  按合同办事不存在欺骗

  与张女士签订合同的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两次报的税费存在差异是正常现象,“只有最终去国土部门交易的时候才知道具体要多少税费。”

  “我们也没有强迫她去签合同,各方都是自愿的。”该负责人认为,张女士是在无理取闹。“合同中写得很清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当日就需向我们支付中介费。”

  而至于新政可能导致张女士的交易成本增加,该负责人则称,国家政策谁也预料不到,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借口。

  律师:

  新政属不可抗力或可中止合同

  律师认为,张女士所签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中介促成了双方交易是有权收取中介费的,除非合同上另有规定需要完成所有手续后才能收费,单就这一点合同并不属于霸王合同。

  中介两次所报税费的不同,可以作为不支付中介费用的一个抗辩的理由,而新政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加则可以作为不能履行合同的一个不可抗力因素,没有促成交易中介公司无权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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