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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房贷 甭拿房产证说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7:08


正文:
不还房贷 甭拿房产证说事

未拿到产权证 业主拖欠贷款 开发商垫付 追偿获支持———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他交了首付款,其余房款从银行贷款支付。

  根据张先生与银行的借款协议,如果张先生没有按合同约定还贷,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将先行代其向银行偿债。

  后来,张先生未能按期还款,房地产公司代他向银行清偿了1万多元的债务。在多次向张先生催要代垫款未果后,房地产公司便起诉了张先生。

  张先生则称,他之所以不向房地产公司清偿债务,是因为他现在都没拿到房产证,是房地产公司违约在先。

  海淀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替张先生偿还贷款后,有权向张先生追偿。

  至于房地产公司应该及时为张先生办理房产证,属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内容,与房地产公司要求张先生偿债一事分属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不能交叉主张。

  因此,不论房地产公司是否为张先生及时办理了房产证,房地产公司要求张先生偿还欠款的行为于法有据。

  贴心提示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考虑房地产公司在办理房产证方面是否对张先生存在违约行为,是基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运用。

  房地产公司之所以能够取得对张先生的追偿权,是基于该公司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而张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的根据则在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张先生以房地产公司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为由,拒绝向房地产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实际上等于用自己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去对抗房地产公司通过履行保证合同而获得的权利,这与我国《合同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如果张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存在没有及时为他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行为,则应以另行起诉该房地产公司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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