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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被控“霸占土地”甘肃天水拆迁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0:15

  近日,在某论坛上流传着一个题为“中铁十二局霸占我土地,区政府踢足球,百姓该向谁喊冤?”的帖子,控诉人在施工现场拉着2条数米长的白布黑字横幅“违法占地强行施工我们誓死捍卫家园,寸土不让!”、“坚信党和政府还有法律会严惩欺压百姓者!”,很显然,当事人想利用这种方式,阻止施工方,并引起社会关注。

  控诉人窦某称:“征地补偿安置没有到位,中铁十二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占我家土地与厂房,违法施工已经3个多月。甘肃天水麦积区政府缺乏诚意,征地补偿协议过于苛刻。麦积区公安局对十二局违法施工一事儿听之任之,称这事儿我们管不了。”

  窦某还透露,他们已经向甘肃省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希望城建局能够制止十二局违法施工行为,9月19日正式开庭。

  十二局被控“强占我土地厂房,违法施工”

  1993年,窦某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南河川创办了天水市绿星综合厂,该厂建筑面积2000平米,总占地6亩,窦某称“作为绿星厂法人,办理了绿星厂房屋产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迄今为止,拥有对绿星厂土地与厂房的合法产权。”

  2013年5月,“宝兰客运专线”(即陕西宝鸡至兰州)甘肃天水段将征用厂房所在区域,“绿星厂”被麦积区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自2014年6月起,施工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二工区项目部占用绿星厂房进行施工,“目前拆除绿星厂房300多平米。”

  “十二局已经在此路段施工已久,但他们未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许可手续,我们去各部门查询也没有查询到涉案项目的施工许可文件,甚至连征地批复文件也未办理完毕。”

  窦某认为:“ 十二局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更不具备强行在申请人厂区进行施工的合法资格。因此十二局的施工行为实为强占土地,违法施工。”

  麦积区政府被指“缺乏诚意,不落实征收决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一般要走7大程序——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政府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审批用地、征地实施、签发用地证书、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颁发土地使用证。

  “9月8日夜,来历不明的十几人将厂房大门砸毁”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5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窦某表示,“在此案件中,绿星厂房是被批准的建设用地,但是在征地环节,绿星厂房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区政府未依法组织实施征地,没有发布征收公告,没有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没有安置农业人口。我们多次与麦积区区政府交涉,希望和解,得到合理的补偿款,由于双方分歧巨大,谈判无果,此后政府不管不顾,没有任何诚意,任由十二局施工。”

  麦积区公安局被告“踢足球”

  窦某说,“为了制止十二局违法施工,我们也曾拨打110报警,但是被告方出警人员走后,施工方依然故我。无奈,2014年6月29日,施工方又继续强行施工时,原告再次拨打110报警。这一次被告方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并没有对非法施工行为进行制止,还说出:‘我们管不了’这样不负责的言辞。”

  窦某在文中最后表示,“尊重法律,相信政府,保持克制。”“诉讼路漫漫,平民百姓消耗不起,必要时,我们会诉诸媒体。”“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拆迁矛盾日益突出影响社会稳定

  最近几年,拆迁矛盾突出,暴力强拆、建设用地纠纷等事件频繁上演,有被夜里强制带走抛弃坟地者,有自焚者。拆迁矛盾关涉私人产权保护与社会稳定,已不容忽视。

  有法律专家指出,要解决拆迁矛盾,有三条路径。一是应落实“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二是征地补偿应体现土地溢价带来的收益,三是拆迁程序应公开透明。

  当事人窦某尽管对十二局、区政府、公安局提出意见,表达了合理拆迁的诉求,但是要解决这起拆迁矛盾,作为合法公民,同样要尊重法律,诉求要合理,尤其不能有过激行为。

  十二局与当地政府也要合理对待百姓诉求,补偿款是否合理?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拆迁程序是否透明?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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