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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不该成为恒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2:08:25

现在各地踊跃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尤其是建设廉租房,实际上是在中央投资补贴和政绩考核的双重压力下进行。

支持廉租房销售的说法依据主要有:一是国务院有关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廉租房销售,一个“等方式”,地方政府可演绎理解为廉租房可以租售并举;二是地方政府面临财政投入压力,认为廉租房销售是短期内实现住房保障效果的有效方式。

实际上,住房保障是地方政府责任,正在立法中的《住房保障法》就为明确这一点。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 “24号文”中,规定土地纯收益的10%、地方财政收入、公积金增值收益等资金来源,加之中央财政给予的廉租房每平方米300-400元的补助。地方廉租房建设资金压力已经减轻不少,如果“挤一挤”,地方财政应有能力完成廉租房建设任务。

实际上我们看到,一些地方政府有钱修路、有钱做形象工程,但做保障性住房却“缺钱”。

如果允许廉租房租售并举,则地方政府为了减轻建设压力,一种选择即为多销售,少租赁。这样则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无异。

更重要的是,销售后的廉租房就成了分配对象的“恒产”,这并不符合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定位。

廉租房销售的后遗症包括:一是廉租房购买者获得由中央财政补贴,会造成收入分配新不公平;二是住房保障现在最缺的就是租赁房,如果将廉租房卖掉,则陷入卖了再建、建了再卖的循环;三是政府通过销售推脱掉管理的责任,导致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短期化;四是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和腐败;五是大规模销售廉租房会冲击正常商品房市场。

采取共有产权等方式也值得商榷。共有产权不仅产权比例划分比较难,且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警惕,廉租房是否会变成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商品房开发工作。如果以销售为主,若干年后,商品房价格进一步上涨,政府手里仍然没有足够的房源做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

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是长期性工作,城市低收入家庭不断更新。廉租房退出和进入机制应该仿效新加坡“公屋”制度,以获得租赁资格的方式进入和退出。以销售的方式实现廉租房退出,有地方政府推脱管理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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