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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公积金新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2:08:21

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对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作出部署。

《实施意见》的核心是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要求各试点城市应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为了维护缴存者的权益,《实施意见》还特别强调: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在资金使用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对《实施意见》的颁布,业界给予了广泛关注。一些人认为,公积金和保障房对接,可以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实现“双赢”;也有一些人认为,“新政”侵犯了公积金缴存者的权利,且在贷款环节中存在的巨大风险给资金监管造成很大负担。该如何看待公积金新政的出台,以及对新政出台的不同反应呢?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0年是完成住房保障3年规划的关键之年,而重中之重就是解决建设资金的来源,保证住房保障规划的落实。将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就是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缺的难题。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显示,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继续稳定增长, 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 4469.48亿元。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增幅为 26.14%。

这里是大量资金闲置,而我国规模庞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却面临着资金短缺的情况。去年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庞大的住房保障投资计划,但却因所需资金过于庞大而备受掣肘。据媒体报道,今年上半年,全国经济适用房建设仅仅完成了全年任务量的37%。根据已确定的建设规划,2009-2012年,全国各地经适房建设量是400万套,以平均每套75平方米、建设成本3500元/平方米计算,需要资金超过1万亿元。

一边是巨额公积金沉淀闲置,一边是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缺口巨大。以此看来,两者的“对接”堪称“双赢”。

事实上,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地方将公积金用于房屋建设贷款的现象,但由于当时用公积金贷款建设的房屋又重新进入了福利分房的体制,很多房子无偿分配下去,而公积金作为开发贷款却无法收回,由此造成了大量呆账、坏账。因此,1999年,国务院的公积金管理规定叫停了公积金发放建设贷款。而今天的情形已经完全不同,当前房地产市场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也已初步确立,参与保障性住房分配的人群被准入门槛所限制。与10年前的房地产市场情形相比,把公积金的沉淀资金用作开发贷款,其风险是可控的,同时也有利于盘活资金,有效拓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二、政策出台的预期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同时,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要远低于商业银行的开发贷款利率,有利于降低保障房的开发门槛,吸引更多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改变过去完全靠国有企业支撑的局面。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面对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而进行的自我完善。未来,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是增强它的公益性、互助性特征,还是强化它的金融属性,都需要结合宏观形势来整体把握。但是,对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尝试,是一个需要持之以恒的过程。新政的颁布,只是为制度的创新开了一个好头。

三、防患风险于未然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五项具体要求:一是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四是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五是规定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实施意见》还规定,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可以优先购买或租赁。

在动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上,还应该研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行政责任与利益关系上的有关社会公平问题。既要盘活闲置的公积金,又实现增值。目前,最紧要的是细化并严守践行细则,谨防假住房保障之公,损缴存职工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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