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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7:45

  上诉人河南A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B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公司与B公司共同确认:A公司欠B公司租赁费130395.77元,违约金65万元,共计780395.77元,B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B公司同意A公司按以下方式付款: 1、2009年3月31日前付租赁费130395.77元及一审诉讼费39283元,同时B公司向A公司出具剩余租赁费发票; 2、2009年5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3、2009年7月31日支付20万元;4、余款25万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付清。若A公司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B公司可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9283元,由A公司负担,因B公司已预交,由A公司直接付款给B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9283元,减半收取19641.5元,由A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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