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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企业和个人不得转让资质证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6:20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这是河北首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办法》,《办法》提出,工程造价企业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这是昨日从河北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办法》强化对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其中在确定阶段,要求建设各方在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工程造价加强控制,要求其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不得随意突破,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时设立和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此外,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排污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降低,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办法》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都必须有资质,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都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以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出具或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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