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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6:27

  各县(市)建设局,省(部)属驻潭施工企业,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部、省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湘潭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湘潭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建设厅湘建建[2008]1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企业。包括:

  (一)符合上述条件和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我市所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三)《规定》第九条(二款)、第十条(一款)规定之外的在潭注册的其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的企业及注册地址在潭的省属建筑业企业。

  二、资质许可和申请

  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规定,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分别由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建设局实施。有关资质许可的实施部门、申请途径及审查程序如下。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建设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途径:上述所列资质除第2款应另行向建设部提出申请的企业外,其余按照工商注册所在地属地管理关系分别提出申请,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湘潭市及所属县(市)企业,直接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省建设厅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

  4、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

  5、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6、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途径:上列建筑业企业同(一)规定。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市建设局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总承包三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和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申请途径:上列建筑业企业的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湘潭市城市区的直接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县(市)的企业,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在湘潭建设信息网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满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报经省建设厅向建设部备案。其中对申报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连同审查(审评)意见一并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复核);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交通、水利和信息产业等部门的评委评审,市建设局组织审定,并在湘潭市建设局政务信息网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满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在湘潭市建设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布审批结果。

  三、申请材料和要求

  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第一至三册)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章程;

  5、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6、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8、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9、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和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0、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要提供上述3、5、6、10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1、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交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书、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12、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1至9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企业的验资报告。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

  2、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安全评估资料;

  4、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申请资料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四、监督管理

  (一)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实施意见》以及省建设厅《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湘潭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公开办事程序》,进一步提高公开办事透明度,实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企业资质受、审两条线,并依据办事程序,实行专家评委“申报资料评审制”,资质管理人员“原件核验制”,初审(审批)“工作例会制”,并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三)市建设局决定调整湘潭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市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局建筑业科、质安科、监察室、市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场管理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大队等科室(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建筑行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另行文)。

  (四)市建设局建立对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动态核查制度。动态核查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核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业绩资料以及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如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属省、部级许可的按省、部有关规定执行,属市级许可的直接由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直至撤回其资质。

  (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凡经查实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的,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六)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建立企业诚信管理机制。我局将按照建设部要求,建立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信用档案电子政务平台及网络监管体系,迅速实现与全省、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互通,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规定》和《实施意见》实施之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核发之日起为有效证书,不再设定资质“暂定”期。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但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建设部、商务部相关规定未作调整之前,其设立申请和资质许可仍按申报途径分别由省商务厅、省建设厅审批。

  4、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申请与审批仍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原规定执行,其中的三级资质暂不纳入市建设局资质许可实施范围。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我局下发文件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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