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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招标投标评标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6:59

  我自2002年10月被北京市建委聘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来,期间参加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三次法规学习,其中不乏有关法规的参与制定者,包括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全国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建工集团等,专家的讲座受益匪浅。

  现在回想起来,结合自己的一些实践,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兹总结出来,供建筑装饰企业投标参考。

  一、适用法律

  根据《立法法》,我国法律架构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令;二是行政法规,国务院令;三是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四是规章,又分为部门规章——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部令,部令下一层的细则、办法、通知为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市长令、省长令。有关工程的招投标法律,实用的主要为:

  一部法律: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内的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应与此一致。

  一部行政法规: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四部部门规章: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国家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国家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令第1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以及地方性法规,如2002年9月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63号公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沿革和现状

  招标投标起源于政府采购,因为政府投资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故应让所有纳税人知晓。这里所指的招标人,为非自然人。招标的目的是通过竞争选择投标者。因此,招标投标的原则是“三公”:公开、公正、公平。

  招标投标应用于政府、私人,以及国际组织,包括1966年的欧共体、WTO、世界银行、1997年联合国等。不仅用于工程,还用于采购、服务。主要用于工程采购,主要规范政府财政性支出、国有控股工程。

  198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改革建设工程体制的通知,共16条,首次提出“招标投标”条款。多年来,有了明显进步:一是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比例逐年提高,由1995年的24%提高到2000年的42.7%,面积由当时的39.5%提高到67.8%;二是有了一系列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七部委12号令、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89号令等;三是有了一支监督管理队伍,全国约8000人,比较健全;四是经济犯罪逐年下降,经济损失1997年是18亿元、1999年是1.6亿元、2000年是1.3亿元。

  但是,我国招标投标非常不规范,国务院秘书局曾经报告总理,全国普遍不规范,包括黑洞、黑幕、暗箱。

  当前的主要问题:一是规范难度大,西方政府为集中采购,我国量大面广,国有投资占70%以上,财政性资金2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二是招标人规避招标,拖欠工程款非常严重;三是转包、越级承包、违法分包十分普遍;四是一些部门、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滥用权力,经济犯罪40%与工程有关;五是政府管理机构职能错位,行政领导、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参与评标现象大量存在。

  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一是国家资金大量流失,1999年1000亿元国债约损失30%以上;二是腐败蔓延,社风气不佳,企业难以发展,工程质量低劣。

  三、招标投标评标的基本思路

  1.原则

  施工招标投标原则——七部委12号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评标原则——七部委12号令: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因《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故不能有“公开”。

  评标专家原则——七部委12号令: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投诉处理原则——七部委11号令:公平、公正、高效。

  2.招标投标适用范围

  (1)地域效力和空间效力: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港、澳不适用;二是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公路不在此范围内;三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四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议标已被取消。一般而言公开招标的工程较大,邀请招标的工程较小。

  (2)调整对象:适用所有的招标投标,包括货物、服务采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排除条款:保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

  3.招标投标评标程序

  五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中标。方式:公开或邀请。主要管理环节:

  (1)邀请招标应在3家以上。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20天以内。据统计,全国45.3%的工程少于20天。

  (3)有效投标少于3家,应依法重新招标。

  (4)投标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给投标人以充足的时间,以做出响应。

  (5)开标、投标截止时间为同是时间。但据统计,全国开标与截标时间不一的占19%。

  (6)招标人与中标人30天内双方签订合同。

  (7)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4.禁止性条款

  ◆招标人

  (1)必须招标的而不招标,划整为零——本应作为一个整体,却划出多个采购项目。

  (2)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3)不允许与投标人私下谈判。

  (4)不尊重评标委会决定另行选择中标人。

  (5)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6)不得向投标人透露、泄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7)禁止收受好处受贿。

  ◆招标代理机构

  (1)不允许向投标人透露、泄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2)在招标投标中串通。

  (3)与行政机关不能有隶属、利益关系。

  ◆投标人

  (1)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证书,伪造业绩。

  (2)低于成本投标,明显低于其他企业或标底,应要求投标人给予说明、出示证明。

  (3)行贿,给好处。

  (4)与招标人串通。

  (5)转让中标项目,主体工程必须自己承担,

  (6)不履行合同。

  (7)不遵守程序。

  ◆评标专家

  (1)从业8年以上,且有高级职称或相应资格的人。

  (2)与投标者具有近亲、项目关联、行政管理关系、曾经违法等不得参加。此为对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评委会,由招标人组建。

  评委会权力,也是评委个人权利的履行:

  (1)要求标书写清楚。

  (2)否决所有无响应的投标。

  (3)给予投标人排序,1~3名。

  ◆禁止和处罚

  禁止:一是私下接触投标人;二是透露相关信息。应保持沉默。

  处罚:一是行政;二是刑事: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评标委员:一是行政警告;二是取消评委资格。

  四、评标活动实务操作

  1.评标的准备工作

  (1)用规则确定评标办法,不能自定,在招标文件中发出。

  (2)组建评标委员会。为国际惯例,而非强制性的。任何机构都不能代替评标委员会的作用。一般在开标前一点时间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建的办法,随机抽取专家,一是由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二是由招标代理机构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包括经济、技术专家,占评标委员会人员不少于2/3,不足1/3的可由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参加,形成5人有单数。评标专家名单在未确定中标人前要严格保密,以避免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3)通知评标专家,话语简明扼要,评委保证按时出席,核对专家身份。

  (4)由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专家情况。

  (5)根据所介绍的工程情况,看自己是否属于应回避的对象,如是应主动提出。

  (6)推荐并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或组长,可由专家推荐或招标人指定。

  2.评标

  1.熟悉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分三种:一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二是综合评估法;三是符合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

  2.有无废标,是否剔除。有八种情况:

  (1)签字、盖章不完整。

  (2)招标人要求完成的期限,投标人超出。

  (3)报价超出有效标价范围,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

  (4)有不符合技 术规程、技校标准的条款。

  (5)投标中有无附加让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担保而未提供的。

  (7)不符合招标人实质性要求的。

  (8)串标、行贿、以他人名义——围标等弄虚作假行为。

  3.评审内容

  分为二个阶段:一是初审;二是终审。

  三评审:一审:符合性与完整性;二是技术标的评审;三是经济标(商务标)的评审。

  4.符合性与完整性

  依据有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招标文件;三是投标文件。

  有无偏差。重大偏差:实质上没做到完全响应,此标失去有效性。细微偏差:投标人书面能够解释、补正,但不能变动报价,包括书写、计算错误、错别字,总价与分价,以总价为准,大小写以大写为准。

  5.技术标评审

  内容有三: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如以100分为例:质量标准(30分),承诺质量等级要求,现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对质量具体的要求;工期(30分);综合响应程度(40分)——充分响应(40分),无重大实质的不响应(20分),有重大实质的不响应(0分)。

  (2)企业信誉,综合实力。

  A.企业资质等级(25分),要求资质等级与项目相适应;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质等级;项目工程师。

  B.质量保证体系,ISO9001、ISO14001。

  C.近三五年同类工程的业绩及经验。但不能要求外地企业一定具有当地工程业绩,因为不符合招标法规精神,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3)施工组织设计,如以100分为例。有八个方面:

  一是施工方案(40分),要求对施工难点的把握,有针对性、合理性。

  二是质量保证体系、措施(10分)。

  三是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10分),要求完善、可靠。

  四是劳动力、设备、材料安排(5分)。

  五是分包计划及管理措施(10分)。

  六是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10分)。

  七是与总包、监理、设计配合的措施(10分)。

  八是施工现场平面图(5分)。

  重点检查:

  (1)编制的依据: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国家、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三是招标文件;四是工程图纸资料;五是现场情况;六是投标人自身情况,包括技术、设备、经验。

  (2)工程概况,地质、规模、投资、建筑设计、土建施工等。

  (3)施工规划,总规划、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框图、任务划分、总分包、专项分包、现场安全等。

  (4)施工准备,现场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安全保卫,技术、材料、机械准备,劳动力安排(如石工、油工、木工、电工、抺灰工)、材料堆放库存等。

  (5)施工进度,网络图、横道图。

  (6)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流水段划分、工艺方案等。

  (7)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8)质量保证。

  (9)施工总平面图。

  6.经济标(商务标)

  (1)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适用于项目为通用技术、性能为标准的、招标人无特殊要求的。关键是看是否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判断各自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企业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符合此二个条件的为有效标。排序由低价向高价排。

  (2)综合评估法(定量法),综合评估,定量打分。

  标底:招标人委托相应单位进行编制,用以控制造价。只能作为评标是的参考,不能直接用标底给予各报价定分数,不能用标底去判断某投标低于成本价。可在标底的基础上上浮有效报价范围,一般为5~6%。鼓励招标人设立标底,以防止哄抬标价、不正当竞争、控制投资、方便评审。基准价:用此来衡量报价。

  公式一:由二部分组成:一是实体性消耗——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二是非实体性消耗,如垂直运输机械。

  公式二:标底实体性消耗基准价=标底实体性消耗的40%+各有效投标实体性消耗。取消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60%。

  公式三:有效投标非实体性消耗,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的算术平均值。

  公式四:用基准价衡量各投标报价的幅度。报价幅度=[(各有效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公式五:每个专家分数汇总=A1K1+ A2K2+ A3K3……

  7.专家评标

  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结合投标文件,各自独立打分,填写评分记录表,有义务签字。各评标人分数汇总,对某一投标人平均值,填写汇总表,按提分高低排序。签字后推荐中标后选人三个。确定中标人。最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笔填写评标报告,内容;传述、结果、建议。招标人不能引导、干预评审、改变报告。

  评委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核对招标文件,按有效条款,补充答疑。暗标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管人员。必须写出评标报告,废标必须经全体评委签字,并写入评标报告中。主要靠自觉。

  评委有三项权利:一是受聘;二是独立评审;三是接受劳务报酬。

  8.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于招标前透露招标情况;不得引导、干预评标;不得篡改投标结果;不得泄露评标过程情况。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不得串通。

  评标人:严格执法守规;力求公平、公正、择优、科学;准时到场,认真负责;不收受礼物,私循舞弊;应当回避的应主动。不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利益,为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诚信服务。评委只对自己负责,严守客观中立。可以不签字,但应做出书面声明。把好自己的口风。

  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中设计标不能投施工标

  七部委30号令第35条规定: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投标。因为一般的装饰企业均为设计施工二合一体制,故这条规定对装饰行业影响很大。二者必居其一,目的是有利于设计和施工专业发展和投标公正公平,但实际上是避免一家装饰企业中标设计施工。

  2.有效标的认定和废标

  (1)开标。由开标人负责。逾期、密封、盖章签字、格式不对、字迹模糊、投标人与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样、保证金、联合体未作协议等。

  (2)评标过程。一是招标文件有失误,只能重新制订,招标工作应重新组织;二是投标文件与质量标准的响应,质量合格即可,优良已经取消,《经济合同法》已废除5年了;三是投标人不响应清标,少打分;四是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不一样,项目经理易人——应在评标前更正,并经招标人同意。

  工期、质量在商务标中响应,程序不对,应在资格预审中解决,前期工作在评标开始前宣布。

  3.对四项硬指标的认定

  四项硬指标是:质量、工期、造价、安全。

  (1)质量。根据《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179条,合格的底线:一是发包人验收责任制;二是合同中约定的图纸文件;三是国家颁布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只有合格,不允许优良。

  荣誉奖。一是保证获得鲁班奖、建筑工程装饰奖,能否入围届时很难说,不太科学,比较科学的是响应到评审鲁班奖、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条件;二是不能将获奖标准代替验收标准。

  (2)工期。1985年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工期定额为推荐标准。北京等地方标准名为强制,但实际上难以执行,故只能参考。

  (3)造价。由经济专家履行清标程序,对工程量清单、对综合报价进行预审。清标适用于清标报价,须有标底,否则没有清标依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清标条款,投标人应一一响应。重要的是弥补了单价合同与总价评标之间的不足,清标结果是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响应的可视为废标。

  (4)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业主责任必须承担全部费用。

  4.答辩与分值

  招标人设置答辩和分值珠,应事先设定统一提问问题,问题以业主为主,答辩形式通知投标人,排序后进行答辩。答辩结果不应改变排序结果。

  5.重大疑问

  (1)有围标之嫌:一是技术标中明显雷同;二是经济标中十分接近,应写入评标报告中。

  (2)低于成本:要甄别报价低于成本是十分困难的,不主张评委过多地关心低于成本。因为工程施工成本在报价前还没有发生,与工业产品不一样。

  (3)投标人少于3个。一个也可以,关键是看是否是竞争的结果。

  6.酌收工本费和押金

  建设部89号令第22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因“酌收”界定不清楚,处罚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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